上海天治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天治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郝舜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沪0101执685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沪0101执68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天治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
法定代表人朱银生,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
法定代表人余承才,公司总经理上海原安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
上海原安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外马路XXX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胡春晖,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黄浦民四(民)初字第469号民事调解协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23035.04元,另缴纳执行费人民币7630.3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原安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30665.39元。
二、若冻结、划拨不足上述金额的,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原安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郝 颖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雁云
审判员 李 鸣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施 岸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