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局消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6875江苏沪航阀门有限公司与上海上局消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1民初6875号
原告:江苏沪航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黄河东路****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3312357284。
法定代表人:叶孙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庆,江苏典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上局消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蓬莱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750324231Y。
法定代表人:陈建盈,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沪航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上局消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沪航阀门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沪航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9元,减半收取1179.5元,由原告江苏沪航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尚文操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李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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