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5943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望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548弄588号10幢3层B区385室。
法定代表人:陈长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彬,上海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梦霞,上海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上局消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蓬莱路285弄4号289室。
申请人上海望山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上局消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2021)沪0118民初15943号查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308,490元的财产。因申请人撤回了对被申请人的起诉,故现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望山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上局消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08,49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明明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钱秋怡
书 记 员 钱秋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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