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局消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望山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上局消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5943号
原告:上海望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548弄588号10幢3层B区385室。
法定代表人:陈长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彬,上海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梦霞,上海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上局消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蓬莱路285弄4号289室。
原告上海望山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上局消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依法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原告上海望山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望山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2,062.40元,共计2,087.40元,由原告上海望山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明明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钱秋怡
书 记 员 钱秋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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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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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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