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粮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沈阳粮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辽宁远大换热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12民终14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粮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联合路186-3号。
法定代表人:胡慧芝,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远大换热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住址:昌图县老四平工业园区1号。
法定代表人:李英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郝铁军,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沈阳粮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远大换热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昌图县人民法院(2016)辽1224民初1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粮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沈阳粮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64元,减半收取232元,由沈阳粮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晶
审 判 员  刘 飞
代理审判员  李雪莹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于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