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粮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粮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中通环保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0102民初26330号 原告:沈阳粮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二中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沈阳中通环保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北大营东路22-6号(2-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讼代理人:付成,男,该公司业务经理。 原告沈阳粮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粮富公司)与被告沈阳中通环保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中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粮富公司诉讼代理人***,被告中通公司诉讼代理人付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粮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尾款100,000元整加延迟支付的违约金10,000元;2.以上金额截止至诉讼请求结束止,逾期支付则以100,000元整为基数,按每日利率0.024%支付逾期利息至诉讼结束;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8月15日签订了《辽宁省妇幼保健院直燃机冷却水管道安装合同》,总价款为280,000元整,另有20000元为口头协议(***临时安装18000元,***组装费2000元,共计20000元整),按照合同约定,施工时间为25个日历日,具备调试条件。原告在约定工期内完成。从2019年至现在本管道安装工程业主已使用2年3个月的时间,未发现质量问题,而被告以种种理由至今拒绝支付工程尾款。原告认为,被告拒绝支付工程尾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多次向被告追款,被告总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原告无奈,只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给予公平公正的处理,诉讼期间,粮富公司放弃第2项诉讼请求。 中通公司辩称,如果按照合同执行,原告活没有干完,按照合同第5项付款方式中,7日内付到60%的预付款,280,000元的合同我司现在已支付200,000元,已经超出付款额度,第二个付款方式是业主方验收合格7日内我司支付合同总价格35%,由于原告未按照合同完成施工内容,故我司无按付款方式第二条支付工程款的义务。由于原告违约在先,没有把活干完,所以我司不应赔偿违约金;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没有增补项,原告主张另外20,000元工程款没有依据。 粮富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设计院图纸一份,证明被告提供给原告的图纸上没有保温。 中通公司认为我司与原告合同里面约定是严格按照施工蓝图进行施工,不是随便拿一个图纸进行施工,合同第一条第四款有明确约定,工程范围包括除锈、防腐、保温、**等供货与施工。 经审查,中通公司虽主张合同约定按施工蓝图进行施工,并否认将上述图纸交付粮富公司的事实,但由于其并未提供已将施工蓝图提供给粮富公司的相关证据,故本院对上述图纸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粮富公司的主张予以采信。 2、《辽宁省妇幼保健院直燃机冷却水管道安装合同》,证明施工所有内容、款项、付款方式。 中通公司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3、发票,证明给被告提供发票,被告应当按照发票金额付款。 中通公司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4、客户回单3张,证明被告付给原告的工程款,共计200,000元。 中通公司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中通公司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项目罚款通知单,证明2020年6月11日***验收问题如下:一期直燃机多个问题未彻底解决,因与原施工人员有经济纠纷,多次沟通仍未解决;***缺少温控系统满足不了使用功能,此系统为***配套系统,多次沟通拒不增加;***整改问题未解决,***缺少散热片导致漏水。***供回水管未做保温,1到10层管道井未做管道标识,1到10层管道井套管缝隙未封堵。屋面***补水管路径未整改,多次沟通理由为按图施工,不先给钱,拒不整改;补水管道没有泄水点,管道材质与图纸不符,管径与图纸不符。管道内未做吹扫清洗,导致系统水整体生锈,导致主机设备无法正常运行,导致主机设备使用寿命降低;管道未作除锈处理,未按要求做防腐处理。鉴于以上事实及原因,经建设单位项目部研究决定,罚款金额为126,800元,特此通知。整改要求:要求施工方安排紧密连续施工作业,在2020年6月30日前务必完成所有施工作业并提交有效的合格证、检验报告,各模板竣工设计图等材料;端正工作态度,讲诚信、严格安装答复时间完成相关工作。证明活没干完,辽宁蓝色的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给我司出具的罚款单,是该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我司,我司又将工程全部发包给原告。 粮富公司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2、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我司给原告发过整改通知,原告拒不整改。3、照片,证明原告没有按照施工工序进行刷漆,焊工焊接不合格,无法验收。 粮富公司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粮富公司的陈述和中通公司的答辩以及各方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15日,粮富公司(乙方)与中通公司(甲方)签订辽宁省妇幼保健院直燃机冷却水管道安装合同一份,约定:一、工程标的及承包方式:1.工程范围:具体以甲方提交给乙方的辽宁省建筑设计院施工蓝图为准,乙方严格按图施工……(3)乙方负责其工程范围内所有工艺管道工程的安装、系统压力试验、吹扫冲洗、管道标识等以及为完成该项工作而必须做的辅助工作等;(4)乙方负责其工程范围内所有设备(如需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如管道支托架等)的除锈、防腐、保温、**等供货与施工……二.合同价款:1.本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在合同有效期内除设计变更,不再作做任何调整。以上工程标的内的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280,000元整……三.工程质量标准:1.执行设计蓝图约定的规范、标准……四、合同工期:…….2.合同工期为预付款到账后25个日历日,具备调试条件……五、付款方式:1.合同双方签字**生效后,甲方在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60%预付款作为乙方备料款,乙方出具相应收据供甲方财务入账。2.业主方验收工程合格之日起7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5%工程款。乙方在申请该批次工程款之同时,需向甲方出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3.甲方预留质量保证金为合同总价款的5%,质量保修期为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质量保修期内无任何质量问题或已处理完质量问题,自质量保修期满之日起,在甲方收到乙方的付款申请后一个月内支付。若因乙供货物质量问题或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甲方与业主单位之间的质量保修期延长,本合同的质量保修期也相应延长……六、保修:质保期为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质保期内,乙方接到业主方故障通知四小时内,到达现场,尽快排除故障。七、违约责任:1.甲方或乙方之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条款,均属违约,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十三.其他:1.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2.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供货、施工、竣工并交付……4.在乙方将工程交甲方,甲方支付进度价款完毕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其他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并退还质量保修金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合同签订后,粮富公司按照中通公司交付的图纸进行施工,2019年9月完工并交付。中通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给付粮富公司工程款80,000元,2019年8月24日给付工程款100,000元,2019年12月9日给付工程款20,000元,合计200,000元。粮富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为中通公司开具298,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0年6月11日,中通公司将***存在的问题告知粮富公司,要求其进行整改,粮富公司虽主张已进行整改,但未提供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粮富公司与中通公司签订的辽宁省妇幼保健院直燃机冷却水管道安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粮富公司是否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施工内容,中通公司应给付粮富公司的工程款金额。 首先,关于粮富公司是否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施工内容。经查,双方签订的安装合同约定“工程范围具体以甲方提交给乙方的辽宁省建筑设计院施工蓝图为准,乙方严格按蓝图施工”,中通公司虽对粮富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存疑,表示不是其提供,但并未提供其已按合同约定将施工蓝图提供给粮富公司的相关证据,虽然合同约定有保温等相关内容,但合同约定是严格按照图纸进行施工,中通公司并未提供图纸中有关于保温等施工内容的相关证据,故粮富公司关于施工图纸是中通公司提供、粮富公司完全按照该份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的主张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虽然中通公司主张案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但由于案涉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故中通公司现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中通公司应给付粮富公司工程款的金额。由于2020年6月11日,中通公司针对***存在的相关问题要求粮富公司进行整改,因当时尚在质量保修期内,因此应属于合同约定质量保修的范围,粮富公司虽主张已进行整改,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粮富公司未履行保修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总价款5%的质量保证金14,000元应予扣除,粮富公司要求中通公司返还该部分款项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双方签订的是固定总价合同,由于粮富公司没有提供案涉工程存在增项或中通公司对增加工程量予以确认的相关证据,故粮富公司要求中通公司支付临时安装费18,000元及组装费2,000元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合同价款为280,000元,中通公司已支付200,000元,扣除质量保证金14,000元,中通公司应给付粮富公司剩余工程款金额为66,000元。由于中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在粮富公司没有提供因中通公司逾期付款给其造成其他损失的情况下,粮富公司要求中通公司支付的违约金实际就是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安装合同第五条付款方式第2项约定第二笔付款时间是业主方验收工程合格之日起7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35%的工程款,由于该约定属于对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案涉工程实际交付之日应为中通公司支付工程价款之日,案涉工程于2019年9月10日交付,因此中通公司应自2019年9月11日起向粮富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中通环保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粮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6,000元;并自2019年9月1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000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被告沈阳中通环保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1,700元。原告沈阳粮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雷 明 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