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229民初222号
原告***与被告陈帮文、福建新宝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范安友、城口县鼎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减、缓、免诉讼费申请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雷
人民陪审员 尹武林
人民陪审员 陈国燕
法官 助理 秦文平
书 记 员 赵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