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新宝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范安友福建新宝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229民初222号
原告***与被告陈帮文、福建新宝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范安友、城口县鼎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减、缓、免诉讼费申请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雷 人民陪审员  尹武林 人民陪审员  陈国燕
法官 助理  秦文平 书 记 员  赵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