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新宝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新宝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泉州延欣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闽0502民初131号之二
原告福建新宝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宝龙公司)与被告泉州延欣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欣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延欣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提起反诉,本院依法予以合并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新宝龙公司提起诉讼的标的额为24465474.2元(暂计至2020年7月13日),延欣公司提起反诉的标的额为586万元,总诉讼标的额达30325474.2元,已超出本院管辖的诉讼标的额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本案依法应由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不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辉明 人民陪审员  江军猛 人民陪审员  洪小春
书 记 员  温 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