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新宝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新宝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泉州延欣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5民初1723号
原告福建新宝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延欣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受理,泉州延欣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提起反诉。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2018)闽0502民初131号之二民事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福建新宝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请求金额合计为24465474.2元,原告福建新宝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延欣置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福建省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本案不属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范围,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以本诉与反诉的标的总额超出其管辖范围为由将本案移送本院处理缺乏法律依据,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规定以及管辖恒定原则的要求,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管辖权不宜改变。因此,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裁定移送管辖错误,应予撤销。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福建新宝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起诉讼的标的额为24465474.2元(暂计至2020年7月13日),泉州延欣置业有限公司提起反诉的标的额为586万元,总诉讼标的额达30325474.2元,已超出该院管辖的诉讼标的额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本案依法应由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院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裁定: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一、撤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18)闽0502民初131号之二民事裁定; 二、指定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黄海清 审判员  杨钊胜 审判员  孙 越
书记员  王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