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新宝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新宝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民申21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福建新宝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延陵路5号黄龙投资大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圣隆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福建新宝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5民终6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石 东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郑 鸿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潘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