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民申21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福建新宝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延陵路5号黄龙投资大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圣隆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福建新宝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5民终6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石 东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郑 鸿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潘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