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新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东港市海萌食品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东港新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681执3030号
申请执行人东港市海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新城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港新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新城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列当事人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5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按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申请确定,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5793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执行费377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52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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