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603财保8号
申请人:东港新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东港市新兴区。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宫某某、张某,系辽宁某某(丹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丹东市储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二经街**。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东港新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丹东市储运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315167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丹东市储运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315167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如处分查封、冻结财产,应经本院准许。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绍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范文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