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681执恢952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东港新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女,汉族,1957年12月13日生,住东港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62×××1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734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洛宜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巍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