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佰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陕西佰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4民初8149

原告:**,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

被告:陕西佰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王义根,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佰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819日立案后原告**20199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宋宏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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