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佰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4民初8149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
被告:陕西佰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王义根,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佰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宋宏凯
二○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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