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民初11614号
原告:陕西天晶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XX市场XX号。
法定代表人:于素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祥超,陕西大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亚妮,陕西大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XX环XX段XX号XX幢XX号。
法定代表人:王义根,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天晶建材有限公司起诉被告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天晶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天晶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97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 伟
人民陪审员 张春风
人民陪审员 徐亚妮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晓琪
打印:扈艳红校对:纪铭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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