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鑫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虔等某某、某某、吉林省鑫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382民初2283号
原告:***,女,195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双辽市。
原告:**虔,男,200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双辽市。
原告:***,女,1979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双辽市。
原告:***,男,195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双辽市。
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林,吉林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鑫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
法定代表人:徐双全,公司经理。
**虔、***、***、***与吉林省鑫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原告**虔、***、***、***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欲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张权利,是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虔、***、***、***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虔、***、***、***负担。
审判员 刘  晓  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