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鑫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302民初1882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27日生,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被告:***,女,1956年12月26日生,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第三人:吉林省鑫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双全。        
原告***诉被告***、第三人吉林省鑫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中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明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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