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民申5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吉林省鑫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双全,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原审被告:***。
再审申请人吉林省鑫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6民终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吉林省鑫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实际欠款人***承担了给付义务,该案已经执行完毕,申请再审已无意义为由,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吉林省鑫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鑫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 娜
审判员 刘海英
审判员 张咏林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