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191执641号
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25号。
法定代表人:戚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科利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西大街2号华龙大厦6层6010房。
法定代表人:傅东海。
本院在执行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2015)经开民初字第5098号民事判决书与山西科利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经开民初字第50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