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肥东民二初字第00273号
原告合肥永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来,总经理。
被告安徽祥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永来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祥住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永来工贸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永来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380元,减半收取为3690元,由原告合肥永来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石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