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执56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海伦市。
被执行人:沈阳市城建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木匠村。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沈阳市城建路桥材料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20)辽0104民初214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0016.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沈阳市城建路桥材料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信息进行了查控,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账户(未足额)。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鉴铭宇
审判员 李炳玲
审判员 陈 爽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