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执377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沈阳市城建路桥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沈阳市城建路桥材料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了(2022)辽0104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沈阳市城建路桥材料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依照(2022)辽0104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欠款30651元及逾期利息、**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等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本院依法通过金雕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8月12日本院通过全国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车辆、互联网银行进行网络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8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不动产进行查询,无可供执行房产。2022年8月12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金融理财产品及收益类保险产品进行现场调查,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爽
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