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建路桥材料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与沈阳市城建路桥材料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3执676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0号新地中心1号楼61层。 负责人:于德彬。 被执行人:沈阳市城建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木匠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沈阳市城建路桥材料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2022)辽0103执6769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40969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证券、保险、民政、税务、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