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盛鹏建筑有限公司

营口盛鹏建筑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881执956号之一
被执行人:营口盛鹏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11785124xxxx,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工业园区向阳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永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盖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营口盛鹏建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营口盛鹏建筑有限公司在渤海银行20079
773910001×××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01531.
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米子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沈国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