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盛鹏建筑有限公司

**、营口**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422执1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农民,住辽宁省盖州市。
被执行人营口**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工业园区向阳科技产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117851249930。
法定代表人:王永鹏,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营口**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建昌县人民法院(2020)辽1422民初4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营口**建筑有限公司给付**工资款、案件受理费及利息总计84431.50元,交到法院执行费1151.00元,本次申请法院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建昌县人民法院(2020)辽1422民初499号民事判决
书本次申请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丛龙双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项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