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嘉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潍坊嘉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05民初352号
原告:***。
被告:***。
被告:潍坊嘉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驻山东省潍坊高新区金马路8号山东亿能光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1#楼三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诏,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潍坊嘉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对***的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长孙连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