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华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戴海军与鄂尔多斯市华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二执字第21号
申请执行人戴海军,男,汉族,住所地内蒙古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华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二民初字第32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华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华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华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房产及其他财产;
二、冻结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华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
三、划拨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华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聂彦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