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华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华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602执1574号
申请执行人:****,男,蒙古族,现住鄂托克旗。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华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弓额尔德尼,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华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华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有存款账户,现需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解除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华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
二、依法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华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存款账户内资金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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