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30民初1099号
原告:***,男,198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林县。
被告:广西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百色市阳光新城B-1201号。
法定代表人:林盛斌,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隆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西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向其支付了本案诉请的款项为由,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2元,减半收取计4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少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杨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