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民初739号
原告:济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袁建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先雨,山东尽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齐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赵广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济南齐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长清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负责人:赵广伟。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鹏伟,山东众寻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仲勋,山东众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齐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济南齐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长清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立案。
被告济南齐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济南齐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长清分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对涉案名称为“应用于次氯酸钠发生器的二级排氢装置”(专利号:201120483763.8)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6月18日予以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济南齐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济南齐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长清分公司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济南齐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济南齐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长清分公司在案件诉讼过程中请求宣告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二被告申请本案中止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刘念波
审判员 李 玉
审判员 张正良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贺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