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执5627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欧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梓东大道**鑫茂齐鲁科技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27572704T。
法定代表人:袁建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颖(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济南欧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瑞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282民初125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规定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欧瑞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以电子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还款义务。
2、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2019年11月12日、2020年2月26日、2020年4月2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至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情况,未能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通过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兴分中心查询了***名下住房公积金信息,查明其名下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5、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2020年1月2日,被执行人***自行缴纳50000元案款到本院,本院已支付给申请人欧瑞公司。
7、鉴于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依法向欧瑞公司发出听证通知书,通知其于2020年3月11日到本院听证,欧瑞公司未到庭听证,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到位的执行款项5000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282民初125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乐群
审判员 张 栋
审判员 蒋亚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佳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