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212财保82号之一
申请人开封金盾压力容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富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开封金盾压力容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诉前保全申请,要求解除被申请人河南富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0元整(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XXX)。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河南富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0元整(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XXX)。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仇政法
审 判 员 王艳茹
人民陪审员 闫冰莹
书 记 员 何晓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