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212财保82号
申请人开封金盾压力容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富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开封金盾压力容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富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0元整(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XXX),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富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0元整(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XXX)。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本院将对上述保全予以解除。
审 判 长 仇政法
审 判 员 王艳茹
人民陪审员 闫冰莹
书 记 员 何晓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