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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阳朔镇鲤鱼井社区居民委员会大村门第一经济合作社与阳朔县不动产登记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阳朔县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桂0321行初2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朔县阳朔镇鲤鱼井社区居民委员会大村门第一经济合作社不服被告阳朔县不动产登记局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阳朔县阳朔镇鲤鱼井社区居民委员会大村门第一经济合作社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朔县阳朔镇鲤鱼井社区居民委员会大村门第一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阳朔县阳朔镇鲤鱼井社区居民委员会大村门第一经济合作社负担。
审 判 长 黎瑞勇 审 判 员 李德强 审 判 员 蒋婷婷
法官助理 覃壮芳 书 记 员 黎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