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0321执46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阳朔县。
被执行人阳朔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阳朔县阳朔镇大村门开发区140号。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阳朔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21民初第2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阳朔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阳朔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交纳案款人民币29967元、申请执行费33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阳朔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将(2016)桂0321民初第2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21民初第2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