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浙0225执恢95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宁波启新针织面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顺大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朱丽娜、张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225民初90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宁波顺大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朱丽娜、张中东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启新针织面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波顺大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朱丽娜、张中东支付执行款1035221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09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于2020年09月15日向被执行人宁波顺大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朱丽娜、张中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宁波顺大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朱丽娜、张中东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启新针织面料有限公司执行款1035221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12752.21元。2021年2月1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履行期限较长(详见和解协议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225执恢955号案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夏志勇
审 判 员 丁 霖
审 判 员 马旭东
代书记员 罗鹏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