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225民初2474号
原告宁波顺大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象山丹城**金属材料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波顺大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宁波顺大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宁波顺大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晶莹
法官助理袁瑶
代书记员 施内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