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顺大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顺大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与象山丹城某某金属材料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225民初2474号
原告宁波顺大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象山丹城**金属材料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波顺大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宁波顺大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宁波顺大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晶莹
法官助理袁瑶 代书记员 施内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