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穗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兴瑞祥商贸有限公司、四川穗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1097号
原告:成都兴瑞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成都市量力钢材物流中心A区7幢26号。
法定代表人:殷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成,四川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丽,四川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穗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吉泰路666号1栋21层9号。
原告成都兴瑞祥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穗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成都兴瑞祥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兴瑞祥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化全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