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东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和、鹤岗市东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东方红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7526民初80号 原告:**和,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虎林市。 被告:鹤岗市东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16委红军街19号楼10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 原告**和与被告鹤岗市东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 静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廖 洁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