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东方红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7526民初80号
原告:**和,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虎林市。
被告:鹤岗市东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16委红军街19号楼10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
原告**和与被告鹤岗市东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 静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廖 洁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