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981执恢42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水易天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组织机构代码:59969720-2。
被执行人:赤峰天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敖汉新惠镇中街东惠宁路南。
申请人北京市水易天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赤峰天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冀0981民初1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执行的变现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9)冀0981执恢42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和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