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04民初9156号
原告:赤峰市通阔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桥北镇姚家洼居委会红山物流园区1栋。
法定代表人:李海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延威,内蒙古融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供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迎宾路(赤峰大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孙立茹,经理。
被告:赤峰天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新惠镇新中街东惠宁路南(海通就业有限公司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孟庆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梦冉,内蒙古白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赤峰市昭乌达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张彦斌,经理。
被告:***,男,1980年4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职业不限,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原告赤峰市通阔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赤峰供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天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限公司、赤峰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市通阔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市通阔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33元,减半收取145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金树
审判员 孙立国
审判员 张国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雷兆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