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1821民初1545号
原告:***,男,198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广东康利工程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燕侨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231121XX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太原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住,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110083XXXX。
法定代表人:张平国。
原告***诉被告***、广东康利工程企业有限公司、太原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