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343号
原告:广东建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康利工程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肇庆市高新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建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康利工程企业有限公司、肇庆市高新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建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建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建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110元减半收取2055元,由原告广东建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