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康利工程企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东康利工程企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106民初17167号
原告:***,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紫金县。
委托代理人:***、***,分别系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康利工程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第三人:清远市代建项目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新城2号区,组织机构代码67712882-3。
本院在审理原告**辉诉被告广东康利工程企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清远市代建项目管理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东康利工程企业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350元减半收取417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龙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本裁定书已于2016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