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利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康利工程企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08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827号
原告:广州利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汤丽红。
委托代理人:张首东。
被告:广东康利工程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利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康利工程企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利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广州利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