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康利工程企业有限公司

广东建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康利工程企业有限公司、肇庆市高新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建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康利工程企业有限公司、肇庆市高新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06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20号
原告:广东建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街龙洞村龙湖路龙湖山庄A30、A31、A3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均系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康利工程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89号燕侨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肇庆市高新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大楼407、408、409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建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康利工程企业有限公司、肇庆市高新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建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建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建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980元减半收取1990元,由原告广东建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