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康利工程企业有限公司

广东建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康利工程企业有限公司、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建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康利工程企业有限公司、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1-22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34号
原告广东建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街龙洞村龙湖路龙湖山庄A30、A31、A3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均系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康利工程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89号燕侨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政园林管理局,住所地在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市政管理中心。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建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广东康利工程企业有限公司、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建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建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950元减半收取3975元,由原告广东建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担。
审判长谭巨文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符慧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本裁定书已于2014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