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康利工程企业有限公司

广东康利工程企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某某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694号
原告:广东康利工程企业有限公司,住所:。
法定代表人:罗跃年。
委托代理人:***,广东东方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康利工程企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康利工程企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050元减半收取为26025元、公告费500元,由原告广东康利工程企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曾红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