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执异114号
申请执行人:***,女,住云南省昆明市。
被执行人:西安华海医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第三人:西安华海盈泰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华海医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西安华海盈泰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称,申请人就其与西安华海医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贵院受理后经调查没有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10月25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人称第三人西安华海盈泰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依法申请追加第三人西安华海盈泰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
第三人西安华海盈泰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称:对申请执行人上述陈述并无异议,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协议,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华海医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调查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16年10月25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华海医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西安华海盈泰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达成书面协议,第三人西安华海盈泰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上述事实,有(2013)陕证民字第012755号公证书,华海医信证明函,三方协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西安华海盈泰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西安华海盈泰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在368544.11元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杨李华
审判员 叱红梅
审判员 吴 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蕊婷
打印:王蕊婷校对:张鑫2021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