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鸿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鸿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汉中嘉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727执24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鸿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略阳县。
法定代表人:杨平寿。
委托代理人:李吉明。
被执行人:汉中嘉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中市略阳县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167。
法定代表人:孙宏。
委托代理人:梁辉。
申请执行人陕西鸿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汉中嘉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727民特2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确定:一、申请人汉中嘉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按24月分期不间断支付申请人陕西鸿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317731.88元。即从2018年6月起,前23个月每月月底前支付工程款10万元,剩余工程款在第24个月一次性全部付清(2020年5月底付清余款);二、申请人陕西鸿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在起诉时主张的要求申请人汉中嘉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745688元的请求。因被执行人汉中嘉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裁定书确定的调解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鸿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鸿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汉中嘉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一、汉中嘉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陕西鸿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917731.88元;二、汉中嘉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自2020年7月起至2021年3月每月支付陕西鸿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款10万元;三、汉中嘉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4月支付陕西鸿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款17731.88元;四、支付方式为银行电子承兑汇票。五、如汉中嘉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约定支付执行款,则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鸿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利息745688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20)陕0727执2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邢  刚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梓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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